第十一条 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并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定。
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等规定。
解剖查验过程中采集的标本,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环境污染造成疫病播散。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四条 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查验报告,并及时反馈相应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根据初步查验报告、病理报告和病原学检验报告,综合临床表现,尽快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
第十六条 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场所、专用运输工具以及使用过的单体冰柜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医|学教育网整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
(二)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查找传染病病因,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工作实施经费,对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