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办妥手续后15天内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 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廉政、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有关资料。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可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被注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统一由广东省卫生厅印制。
说明:所有附件在word版《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