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法律条款中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因此,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2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2)、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注意:实操比较复杂,建议就近咨询律师或者到公证处咨询(进行公证固定证据),做到有的放矢,一次取证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