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苗接种工作中的处罚情况,有如下说明: 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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