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并且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后外逃多年。12月29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系昌黎县昌黎镇人,多年前从事酒店和运输生意。在此期间,因生意关系曾向孙某和夏某借债。后孙某和夏某多次向李某催促还款,但始终未果,一气之下便将李某告上法庭。
2000年1月27日,昌黎县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债权人孙某人民币5万元,给付债权人夏某人民币1.6万元。在该案审理中,法院于2000年1月17日将李某的冀C61318号三菱大货车依法查封。
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债权人于2000年3月10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同年3月20日法院对该案执行,并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00年11月24日,法院依法对李宜生所有的冀C61318号三菱大货车进行了扣押。
在执行期间,李某先后共还款8000元后,便携全家人出走,去向不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春天,李某将被法院查封的三菱牌货车擅自变卖,得款人民币2.3万元后全部花掉,没有归还欠款,使判决无法执行。
2006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当执行。在法院对其发出执行通知后,擅自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菱货车变卖,应认定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