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于2010年1月于皇姑区法院审理,原告一方提出了诉讼请求为王x承担5万元的债务,由苏x的遗产支付5万元的债务。,由王x承担5万元的债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苏x的遗产支付5万元的债务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庭审时原告一方出具了苏x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的借条及从北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出具的李x2008年3月26日银行对帐单,证明了2008年3月26日李x从北京市海淀区建设自己建行的银行卡中取出了10万元给了苏x,并由苏x出具了借条。
原告又出具房产档案证明苏x留下的遗产为沈阳市皇姑区一商品房,面积240.15平方米。此房的产主登记是苏x。此房的实际情况是贷款50万,于2009年5月20日被沈河法院查封。
苏x和吴x都没有出庭,而是委托王x代为应诉,王x提出不知这10万元的真假,并且也没有使用过这10万元,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对于遗产的事实予以确认。王x提出庭后向北京的苏x的亲属查询借款情况,如真有此事,同意调解,但是之后就再无音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