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重视发挥经济审判庭的作用,经济审判庭是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主力军。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经济审判庭不但要积极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还要积极审理难度较大,影响较大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并负责指导、帮助人民法庭提高审判水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业务水平。这样做既使经济审判庭明确本身的任务,也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如中山县板芙区长征乡第五生产队诉生产队养鹅承包组周福昌、 陈申、张洪标等人拖欠承包款一案。1977年初,被告承包了生产队400只母鹅,期限一年,合同规定,一年内上缴承包款10000元。合同还规定,由生产队供应养母鹅的牌价饲料和预借办场经费。但一年期满后,被告只交还饲料谷款13770多兀,尚欠承包款等共14520元不还。 1980年初,根据被告的要求,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规定1980年上缴承包款4000元,并预借3000元给被告先增购母鹅、母鸭,以扩大生产。承包期满后,被告又没有履行合同。两年来,除只交还借款、饲料款27540多元外,尚欠承包款等款项16760元,拖欠不退。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则以 1979年承包指标过高为由,拒绝上缴承包款,遂引起了纠纷。生产队社员联名写诉状上告,甚至不出勤,屡次上访区委、县委,要求责成被告上缴承包款,落实群众的收益分配。这起承包合同纠纠,标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关系到群众的收益分配,影响了”双夏“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 中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深入到当地,依靠区党委和乡党支部,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清案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 乡干部会议和鹅场承包组会议,进行摆事实,说理说法,分清责任。接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于促使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地解决了纠纷,清还了承包款。农民群众表示满意。
第二,重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而且设在区镇,对农村中发生经济纠纷的信息知道得最快。 因此,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对及时解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从 1984年以来,佛山市各基层法院普遍把简易经济纠纷案件下放给人民法庭审理,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如1985年佛山全市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99件,其中人民法庭受理的就有240件, 占总数的 34.3%。有的基层法院占60%一70%。如高明县人民法院1985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0件,其中人民法庭受理的就有90件, 占69.2甲o。尤其是该县合水人民法庭只有三名干部,但他们在1985年除把受理的34件民事案件全部办结外,还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办结经济纠纷案件34件,成为1985年佛山全市人民法庭办结经济纠纷案件较多的法庭之一,对促进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重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得力助手,也是人民法院解决各种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发挥调解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不但发挥调解会调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在调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活动中,也十分重视发挥调解会的作用,从而使大量的民间经济纠纷得到了及时解决,维护了农村经济秩序,减少了人民法院的收案。如南海县罗村区1986年发生经济纠纷64宗,经调解会调解解决的有18宗, 占发生经济纠纷总数的28。1%;诉到人民法庭的有46宗,再次经人民法庭调解,作简易经济纠纷处理的有10宗;最后立案审理的有36宗, 占发生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56.3%。人民法庭大量减少收案,调解委员会是起了重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