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到被执行人谢某存款59000元。现被执行人谢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05年3月份向其借款65000元,并于当年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希望相互抵消债务,要求法院将抵消后多余的款项返还。经查谢某所述情况属实,但张某不同意抵消。
对于本案谢某的主张,法院应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相互抵消。双方之间的债务均有生效的执行依据,可以相互抵消。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相互抵消。双方之间的债务亦有生效的执行依据,但谢某应给付张某的债务是侵权之债,而张某应给付谢某的债务是合同之债,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竞合,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