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看,显然作为受害人通过追缴返还程序的救济力度最小,而从刑事案件中赃物的处置周期看,时间也最长。并且,在刑事判决未将朱某列为受害人的情形下,朱某是否能参与刑事诉讼的追缴返还程序也值得商榷。
因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涉案财产被法院裁定过户给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朱某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不能以此为理由裁定驳回朱某的起诉,并且,基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效力,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赃物的情形下,执行异议之诉往往也不会作出相反的认定。因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所否定,因此原先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已不成就,为保障其自身权益,朱某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本案存在一定特殊性,即存在名义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朱某可以向名义上的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但如果借款人本身已经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有罪,当事人能否向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评判。
(原标题: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 否定后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