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抗辩权。法院仅对程序进行审查,不理会当事人对实体的异议,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对实体抗辩的权利,有背法理,因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尚会出错,尚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实体进行再审,何况企业清算组的一个清偿通知书。管理水平不高,帐务混乱,几乎成为破产企业的通病,法院确实难以确保通知书中确认的欠款数额和债务关系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审查实体,不允许债务人申辩,势必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二)丧失财产权。如果争议存在,而法院视而不见,只管机械的执行,让当事人以丧失财产权为代价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确实过于严重,有失公正。
(三)遭遇强制措施。法院在执行中很可能会采取一些强制执行措施,比如,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等等,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又不给债务人申辩的机会—不对实体进行审查,显然违背了人权法的基本精神。
(四)法律后果难以恢复和弥补。比如,如在执行完结后发现执行错误,而执行回的债权已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给了企业的债权人,执行回转就成为不可能。首先,企业欠债权人大部分债务被豁免,破产时能兑付的仅是一小部分,法院执行回转时将这一小部分拿走,债权人心理恐怕不会承受,会影响社会稳定。其次,债权人受偿的标的一般是经过评估拍卖的后的金钱,金钱是作为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去执行哪一个债权人?此外,取得执行标的第三人是通过合法途径,善意获取该物的,被执行人也就丧失了该物的追击权,所以此执行后果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均不可回转。再如,法院拘留了债务人,这种损失有谁、如何补偿和恢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