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玲想去广州进一批货,可资金严重不足——把能拿的钱都掏出来了,还是有十万块钱的缺口。无奈,赵玲找到好朋友晓萌求助.好朋友张了嘴,岂有不帮之理?可自己的血汗钱,攒起来也不容易!赵玲看出晓萌的心事,想到了个办法——请家底殷实的二强给自己做个“保人”,晓萌应该放心多啦。几番商量后事情就定了:由赵玲向晓萌借十万块钱,二强做赵玲的保证人,借期三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赵玲、二强分别在借据和担保书上签了字,收好凭据,晓萌当即给赵玲取了十万块钱。
三个月很快过去,晓萌找赵玲要钱。赵玲面露难色,告诉晓萌这批货今年销得不好,到现在资金还周转不过来呢!晓萌一听就急了:“那你啥时能还我钱啊?”看晓萌急得不行,赵玲只好向小妹借钱,小妹只有两万。这以后,晓萌心里不踏实了,隔三差五地找赵玲。一晃半年多过去了,赵玲的钱依然没能还上。晓萌实在等不住了,将昔日的好友告上了公堂。一个月后,法院出了判决,让赵玲一次性还清余款本息。
然而赵玲根本还不上钱。积压未卖的一些货物,也远远不够抵债的。无奈之下,晓萌突然想起还有二强呢!于是赶快找到二强,可二强哼哼唧唧不肯替赵玲还那八万块钱。晓萌无奈只得又提起一场诉讼,然而这次的结果令晓萌大感意外:法院居然判她败诉,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困惑的晓萌百思不解:我明明是有理的嘛!莫非法院判错了?
法院并没有判错案子。晓萌的困惑在于她对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不了解。本案中,晓萌由于缺乏基本的担保法常识,从而错过了主张债权的机会,给自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保证期间,顾名思义,是保证责任的期限,其含义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之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归于消灭。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不变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二强没有与晓萌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赵玲归还晓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他们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二强的保证期间应为赵玲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也就是说在这六个月内,晓萌就应当找二强,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债权等。担保法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晓萌在赵玲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没有主张二强承担保证责任,就视为晓萌放弃了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此后即使晓萌再起诉二强,也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了。法院也只能允许二强“溜之大吉”了。
所以,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一定要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债权、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在保证期间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一般保证则不同。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执行,而无权在此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必须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内进行,不能只注意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而忽略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否则,极有可能发生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即便债务人经过执行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也要及时地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样才能确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