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于2005年借给张某人民币50万元,为期一年。当时张某以本市虹口区一套有银行按揭的住房作余额抵押并与我办理了抵押手续。后来张某生意失败,银行和其他生意上的债权人都将他告上了法院,并已有两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了张某抵押给我的虹口区住房。目前这些案件张某都已败诉需还债,但他没有还款能力,债权人纷纷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抵偿他们的债权,请问:我应该如何行使我的房产抵押权? 读者:李丽
李丽读者: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你与张某的房产抵押借款关系一旦确定,你即依法享有对该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张某抵押房产有银行按揭在先,你作为该房产价值余额抵押权人,依法在银行优先受偿权实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张某的其他债权人,不论他们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如欲通过拍卖张某该房产实现债权,则都应在银行及你的优先受偿权实现以后,在拍卖款项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方可实现或部分实现。
你来函称张某的债权人已要求法院拍卖该抵押房产,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对该房产情况进行查核时发现该房产有按揭及余额抵押情况后,会通知你到庭行使抵押权,并依法保护你的优先受偿权利的。
你本人目前已初步了解该房产将被拍卖,故你也可主动与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庭联系,出示相关抵押权证据,要求法官保护你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