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准则和新准则均规定: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
具体描述为:以资产方式进行抵偿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日为债务人已经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向债权人出具出资证明,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日为旧的债务解除,新债务开始日。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万元,到期日为2005年12月3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款。经2006年1月15日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万元的产成品抵债。甲企业于2006年2月20日将产成品运抵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6年2月20日为重组日,而不是2006年1月15日的协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