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又与国际惯例趋同,对旧准则有了较大突破。首先,引入了公允价值,使资产的计量更为合理,能够较客观的反映重组业务发生时资产的实际价值。其次,债务重组双方均计算重组损益,并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使损益的计量、确认更为合理,不仅体现了纯粹的重组损益,也体现了资产的价值增值和减值损益。
庞娟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运用自身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独到的析案见解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成功办理大量疑难案件,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客户至上、严格保密,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是该律师始终坚持的服务宗旨。
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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