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审理,出现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由于乙公司和丙、丁两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时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场,并且书写协议内容,应认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剩余货款的支付义务转移给丙、丁两公司承担,因此乙公司对丙、丁两公司的无力还款不负责任。另一种主张认为,乙公司与丙、丁两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不为债务承担,而为债务的代为履行,债务人乙公司并未退出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丙、丁两公司无力还款,仍应当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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