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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思维导图

几点疏雨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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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
权利
主张
债务人
公司
合同
履行
方华
第三人
请求
给付
债权债务
债务
债务人

本案审理中有三种意见:1.驳回方华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方华,其仅是合同外第三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方华无权根据合同向两被告主张权利。2.应判决亚锦公司支付给方华11万元。亚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方华作为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有权向亚锦公司请求给付6万元款项及5万元的违约金。3.应判决亚锦公司支付李万华6万元。亚锦公司与万华公司的协议为第三人方华设定了权利,方华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向亚锦公司主张给付其6万元,但因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无权向亚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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