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一,破产。它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如果债权人投票通过重整计划则破产者有可能重新恢复经营,否则可能会进入清算程序。
第二,破产债权。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第三,债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简单的说,本案的背景下,债权暂分为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一般债权就是普通的欠债,法人还存在,没有破产或者倒闭。破产债权就是一个企业破产后,由一般债权转化而来的债权,这些债权虽然都是债权,但是由于公司破产了,一般不能够完全进行清偿了,需要按照比例清偿。如果是公司存在的话,作为一般债权进行起诉是可以的,因为公司的主体还存在,还有企业法人,但是公司破产后,正常的经营性活动停止了,由一些代理机构比如清算机构来执行公司的日常事务,这样就不能按照一般的债权来需求自己的债权,需要申请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