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华泰证券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在现场给出了估值报告,其预计,华泰证券的合理估值变动区间为22.31元~25.78元,对应的发行后市盈率区间为32.8倍~37.9倍。海通证券同时预计,华泰证券2010年净利润为51.652亿元,对应的2010年动态市盈率为25.01倍~28.89倍。
几家参与路演的机构人士对海通给出的估值,均觉得“贵”。
“去年上市的光大证券和招商证券的招股价对应的2009年动态市盈率分别为25倍和37倍。”一财务公司投资经理指出,要看到的是今时不同往日,在流动性大幅收缩的情况下,次新股频频破发,“华泰证券能否以如此高的价格发出去,值得怀疑。”
另一与会的券商分析师也表示,华泰2009年净利润为37.953亿元,“且是在合并了联合证券财报后的数据,今年净利润增速能否达到其预计的30%以上,目前不确定性很大。”
目前已有8家上市券商发布了2009年业绩快报,根据昨日收盘价计算,华泰证券目前的估值高于其中6家券商,仅低于股本较小的太平洋和西南证券。
而从华泰证券的缩股和数量高达9家的分销商来看,部分市场人士嗅出了华泰证券力保发行的意图。
可见的是,华泰证券此次IPO采取“余额包销”,除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外,分销商多达9家,且实力均不凡,包括中银国际、中信建投、平安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等。
中信证券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谭宁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已经做好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司近期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报专业评价申请材料,然后按有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上报试点资格申请。
近日,随着融资融券试点工作的加快,一直被市场寄予首批试点厚望的中信证券受到市场的关注和媒体热议。有分析认为,“一参一控”和同业竞争等问题或将影响中信证券无缘首批试点资格。
对此,谭宁表示,顺应监管要求、规范公司治理、推进合规运营一直是中信证券发展的立根之本。目前,中信证券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方面,按照监管要求,抓紧解决“一参一控”和同业竞争、规范华夏基金股权等事项;另一方面,按照监管部署,积极稳步推进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业务试点的准备工作。
据介绍,在解决“一参一控”和同业竞争方面,为推动达标工作,中信证券已于2009年11月通过董事会决议并公告,通过实施经纪业务区域划分,顺利解决了与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由于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同为全国性、综合性证券公司,要实现达标,面临更多的困难,就此,中信证券近两年来论证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解决思路,并进行了必要的尝试。经多方协商,最终于2009年底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原则性解决方案,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主管部门做了专题汇报。目前,根据上报的原则性解决方案,中信证券正在抓紧落实,公司将克服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等困难,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在规范华夏基金股权方面,谭宁表示,华夏基金与中信基金的合并在国内是首例,包括基金持有人大会、注销基金公司等过程比原来预想的要复杂得多。2010年1月4日,中信证券公告完成中信基金注销的工作,以此为新的基点,才能启动下一步的股权转让工作。公司也认为,在进行华夏基金股权多元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基金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想法,保证骨干人员和业务工作的稳定,保证在股权转让之后,其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而不是弱化。目前,中信证券正加紧开展华夏基金股权转让定价的审计、评估工作,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推进股权规范,为华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近期市场中关于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种种传言,谭宁回应说,中信证券在积极落实“一参一控”等规范事项的同时,全力备战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经董事会授权,中信证券已成立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该项业务,积极推进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系统、管理系统的准备和制度建设,2009年进行了全年持续性的仿真交易测试,建成目前国内市场最先进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可以说,目前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模式和框架已经基本构建完成,机构和人员设置完毕,信息技术系统能够上线运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期间所需的可融资金、证券也已经到位,对营业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已经展开。综合各方面情况,中信证券已经做好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近期公司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报专业评价申请材料,然后按有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上报试点资格申请。此外,公司股指期货业务的试点准备工作也在稳步进行中。
谭宁最后强调说,中信证券一直高度重视市场创新业务,在历次创新业务推出时,一直争取获得首批试点资格,为此,公司将继续努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在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新业务领域,积极参与试点,为行业创新发展和投资者回报作出更大贡献。 (徐玉海 上海证券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