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A的股权比例为:李某持有61.6%的股权,3大投行等投资人持有31.26%的股权,部分原A高管持有不足8%的股权。虽然实际控制A的托管方B奶业并不拥有股权,但本案中的关键就在于,拥有股权的李某,把股权抵押给B奶业,让自己陷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B奶业董事长文某此前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破产重整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如果由债权人提出,不经李某签字同意,A也可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X波表示,虽然《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推动公司破产,但是股东也有出于保护债权人和企业利益需要向债权人解释和负责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被排除在外,就成了另一方的一言堂。”
根据A和B奶业双方2009年1月20日签署的《资产租赁合同》,B奶业的主要目标是以“保护性租赁经营等方式拯救A集团公司”。
该合同表示,约定鉴于承租人并非公司股东,采取租赁经营完全是对A实行保护性经营,帮助其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租赁期间,租赁合同双方对A核心资产均无处置权。所谓正常经营状态,是指在一年内销售额达到约12亿至14亿元人民币。租赁合同执行期间,B奶业保证提供A生产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所需的流动资金,A业务经营所得净利润保留在A,用于逐步消化企业负债。
这份合同规定,如果B奶业达不到上述指标或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相关股权转让及股权处置收益分配原则也一并取消。无论是租赁合同终止或引进新的投资者(以正式合同和首期资金到位为标志)时,B奶业应交还对A核心资产的租赁权。
如今看来,这份《资产租赁合同》最终将A送上了破产的道路。
“B奶业接收后,A经营业绩直线下降,2009年全年销售仅为5亿元左右,2010年销售完成3亿元都有问题,而A在李某经营期间,2008年仅半年时间就完成了13亿元的销售。”一位A原高管告诉记者,B奶业不仅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也未按月发送租赁资产经营状况的财务报告,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基本义务,并且在经营的过程中通过广告款、销售咨询费等方式实现利益输送,还破坏、拆除北京密云、湖北黄冈等A工厂的设备。
深陷囹圄之后,希望通过代理律师翟X华代为行权,则是李某最近的一次要求行权行动。但这一次,李某再次被拒。
在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X华看来,B奶业拒不移交经营管理权,是怕暴露自己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黑洞”,所以坚持要让A破产。把李某羁押起来,就是为破产扫清障碍。
如翟X华展示的(2009)株证内字第05924号、05925号、05926号、05935号公证书显示,A管理团队按约准备了价值近4200万元的原材料,包括白砂糖、脱脂奶粉、聚乙烯等主要原材料,B奶业相关工作人员也有签字,与文某的说法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