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山东高院民四庭庭长亲自带领合议庭分析案情,认识到这起案件标的额较大,而且DAC公司是外国当事人,如处理不当,既影响司法的国际形象,又会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加之渔业公司是一家老牌国有企业,案件结果直接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6000余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合议庭一致认为,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上,避免“一判了之”,力促双方和解才是解决此案的最佳方式。
为了保证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承办法官杨洁先后3次组织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全面查清了案件事实。与此同时,她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或面对面交流,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案情,使双方的意见逐渐接近。在这一基础上,承办法官择时通知双方当事人集中到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围绕偿债数额、违约责任、支付方式、担保措施、付款流程、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的承担等问题,经过一天半的磋商和讨论,最终达成了一揽子调解协议,渔业公司一次性向DAC公司支付1.13亿元,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互不追究。合议庭认真审查了调解协议的内容,认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终主持双方签署了调解书,一揽子解决了渔业公司与DAC公司的全部债务问题。
日前,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DAC公司迅速收回了资金,避免陷于长期讼累;渔业公司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6000余名职工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同时盘活了现有资金,将精力全部投入到企业改造、发展的进程中,老企业焕发出勃勃生机。7月16日,山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对此案作出批示,称赞山东高院“依法调解,双方满意。”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