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三名被告分成了两派,陈某玲和卢某反复强调,虽然挂着公司职务,占有公司股份,实际上公司所有运营活动都是雷某勇在掌管,其要受雷某勇控制。雷某勇则表示,自己是给陈某玲和卢某打工的,自己在公司里没有一点决策权。
卢某则表示自己很枉冤,“我是莫名其妙地成为股东的,公司成立的时候我并不知道,申请注册公司的资料不是我递交的,我也没有在任何资料上签字。”他表示,自己一直都想取消股东身份,但陈某玲说要公司注册满3个月才能注销股东身份,所以在7月份就把股权转让给雷某勇了。
法庭调查显示,A公司对外宣传的各种资料上都宣称卢某是公司董事长,在A公司销售的茶品上也有卢某的头像,对此,卢某辩称,自己是受雷某勇邀请,以嘉宾形式出席活动,“我从来没拿过公司的报酬,也没有参与过任何经营管理。”
而雷某勇的说法则与二人截然相反。“我是受卢某和陈某玲的邀请加入公司的。”雷某勇表示,公司成立之时,卢某表示要由自己出资,拿200万作为流动资金,800万茶品和加工厂作为实物当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卢某的要求,他做了商业计划书,规划了公司的经营模式,得到卢某的认可后由陈某玲出面注册公司。对检方指控的两项罪名,雷某勇只承认了集资诈骗罪,并不承认虚报注册资本罪。
庭审中,陈某玲的律师认为陈某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司的运作模式是雷某勇草拟的,也一手是雷某勇在管理,陈某玲基本上没有参与。”陈某玲转让股份之前公司集资到的款很少,没有对更多的客户造成伤害,陈某玲在此案中的作用相当小。
卢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卢某是此案中的最大冤家。“卢某从来就没想当过股东,公司成立时他不在昆明,是陈某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拿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去申请注册公司的。”律师表示,公司用卢某作虚假宣传,并没有经过卢某同意,卢某也是受害人。
雷某勇的律师表示,雷不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公司注册手续都是陈某玲操办的,但其一直在公司担任着职务,没有兑现多数客户的本金,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老大应该是卢某,“工商局发现注册有问题,如果不是卢某,这个公司成立不了,客户的钱就不会被骗。”
由于此案争议过大,审庭进行了10个小时。法院表示合议庭商议后再择日宣判。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