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相关公司股票走势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深圳市东阳光化成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而涉及的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10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简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深圳市东阳光化成箔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为此需要对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评估范围: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即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1,515.81万元,评估价值为27,780.73万元,增值额为6,264.92万元,增值率为29.12%;总负债账面价值为24,553.83万元,评估价值为24,553.83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038.02万元,评估价值为3,226.90万元,增值额为6,264.92万元,增值率为206.22%。
被评估单位名称: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0,991.9127,256.836,264.9229.84
12,095.6714,462.692,367.0219.57
7,844.9111,742.813,897.9049.69
21,515.8127,780.736,264.9229.12
24,553.8324,553.830.000.00
24,553.8324,553.830.000.00
2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038.023,226.906,264.92206.22
即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3,226.90万元。
八、有关说明
本次评估是在东莞市东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按目前状况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即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
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所设定的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为1年,自评估基准日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书所有者许可后,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