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还称,2010年8月17日,公司管理人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转让协议书》,拟将公司股东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1,490.75万股股票转让予京通海公司;2010年9月3日,公司接到管理人通知,为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管理人拟申请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股东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待《股票转让协议书》相关事项履行完毕后,再将上述让渡股份过渡给受让方。
对于S*ST光明,其命运可谓诡异曲折。先是创办人冯永明使尽各种手段谋求私有化,再遇“国进民退”和创办人被拘。光明家具从05、06年亏损到现在,公司一直面临退市的风险。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简称“新法”)。新法的一个立法主旨是,在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更着重如何使企业重生。从此,S*ST光明便推上了重整之路。
据了解,在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背后都隐藏着重组计划。S*ST光明的命运也不例外,法院受理S*ST光明破产重整案一天后,上海鸿扬与光明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今年8月24日,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又发布公告称,公司于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股票总计1490.75万股(占S*ST光明总股本的8.02%)转让予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其中非流通股票共计1289.89万股,流通股票共计200.86万股,最终转让股票数量以伊春中院划转数量为准。
业内人士表示,从光明家具的两次股权转让,其重组是势在必行。
而光明家具发布的2010年半年报中,公司审计机构安利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提到,公司流动负债高于资产总额,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2010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得有限债权组合大额普通债权组的通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同事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冯永明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逮捕,认为属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因此,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而光明家具对《非标》意见做出的说明是,关于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问题,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经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0年8月5日,伊春中院做出了[2009]伊商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现已进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果执行完毕《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债[126.940.07%]务问题将全部解决,将不存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问题。
某分析师表示,对于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的S*ST光明,虽然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步入执行期间,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光明家具的最终裁定也毫无悬念,新的股权转让计划也在执行当中,但是在底牌未揭开之前,S*ST光明的命运如何,还将牵动着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心。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