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纳税遵从。通过税企通、地税网站等平台,结合上门申报、日常下户等时机,开展股权转让涉税要点宣传,尤其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是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征管行为。制定股权转让业务指导意见,规范股权转让征管事宜,重点明确平价和低价转让股权管理要求,杜绝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漏洞。
三是结合数据分析,掌握基础信息。开展股权变动数据分析,收集近三年股东变更信息,对股权转让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实地核查,全面掌握股权转让行为的发生时间、运作过程以及转让价格等信息。
四是密切部门协作,实施转让前置。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要求纳税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实现股权转让税收的源头控管。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