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原江北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华厂职工集资房、科技楼和子弟校住宅工程。后双方因工程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利华厂欠江北四建工程款、利息等共计411382.50日元,利华厂分四次付清(1998年12月10日前付100000元;1999年1月10日、2月10日前各付100000;1999年12月19日前付清余款111382.5元,若利华厂逾期支付欠款,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十计付违约金)。二被告从1998年至2002年10月11日共付给原告199300元。2001年1月16日被告认可的在《案外和解协议书》中漏算的利息9600元,现二被告共欠工程款221682.5元。1998年,原江北四建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利华厂在1997年更名为重庆**公司,竞博公司应对利华厂更名前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3年3月31日)36042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