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由:建筑工程欠款纠纷
二、 承办律师:谢鹏
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原江北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华厂职工集资房、科技楼和子弟校住宅工程。后双方因工程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工程款的具体支付办法。后利华厂在1997年更名为重庆**公司。1998年,原江北四建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现原告因利华厂一直未按照《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五、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3年3月31日)360421.80元;
六、律师代理意见
本所代表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原江北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利华厂职工集资房、科技楼和子弟校住宅工程。后双方因工程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利华厂欠江北四建工程款、利息等共计411382.50日元,利华厂分四次付清(1998年12月10日前付100000元;1999年1月10日、2月10日前各付100000;1999年12月19日前付清余款111382.5元,若利华厂逾期支付欠款,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十计付违约金)。二被告从1998年至2002年10月11日共付给原告199300元。2001年1月16日被告认可的在《案外和解协议书》中漏算的利息9600元,现二被告共欠工程款221682.5元。1998年,原江北四建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利华厂在1997年更名为重庆**公司,竞博公司应对利华厂更名前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2168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3年3月31日)360421.80元;
七、法院判决
1、重庆**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工程款22168.5元。
2、重庆**厂赔偿江**逾期付款22168.5元的违约金(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计付),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八、案件评析
本案是有关欠款的纠纷。本案涉及到债权的转让,法人的变更等问题。被告与原江北四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在原江北四建完成了建设工程后,被告利华厂理应向原江北四建支付工程款。原江北四建后改制为重庆山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山川公司将江北四建和利华厂于1998年11月24日签订了《案外和解协议书》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江**。原告江**因此取得了原江北四建对重庆利华厂的工程欠款的债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利华厂理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而被告利华厂在1998年更名为重庆**公司,现在利华厂和竞博公司分别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可以认为竞博公司是利华厂分立出来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分立协议有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所以如果能证明竞博公司是利华公司分立出来的,可以要求起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3年5月到2004年8月,某土建工程队二分队委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先后指派施杰、盛骏毅律师代理其与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该案涉及到500多名民工的劳务费,并且案件的时间跨度较长,委托人主体资格问题比较复杂、委托人掌握的证据不齐等,给该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民工们顺利拿到血汗钱,律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通过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取得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且在一审法院未采纳律师意见的不利情况下,在上诉中力陈自己的观点,终于使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令该市政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至此,律师成功代理该案……
某局一公司是某物流公司发包的该物流中心工程的总承包方。2003年11月3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签订《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由某建筑公司分包该物流中心桩基础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2003年11月3日前桩机进场,某局一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材料款30万元;完成总工程量的70%,支付30万元;完成全部工程,支付4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10天支付10万元,结算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两个月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为,违约方“按银行现行利息及追究欠款的滞纳金”……
工程欠款纠纷中分析云南水富法院成功调结一起19万元的买卖纠纷
四川省宜宾县某建造公司在承建水富县向家坝镇高滩倒迁房工程建立中出现工程欠款纠纷问题,其项目担任人在水富县刘某某处订购建造资料和水泥买卖纠纷,用于其公司承建的水富县向家坝镇高滩倒迁房建立。
2008年8月10日结算时,四川省宜宾县某建造公司项目担任人出具了19万元的欠条给刘某某,定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一同商定如未在商定期限内付清欠款,四川省宜宾县某建造公司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利息给刘某某。但四川省宜宾县某建造公司至今未实行商定。刘某某一气之下,将四川省宜宾县某建造公司告上法庭,恳求法院判令四川省宜宾县某建造公司领取19万元的欠款,并承当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