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常便饭式的碰撞,不断地消磨着两人的感情。1998年11月,小雨和大军的第一次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他们在民政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同意:男方向女方借的5万元钱,男方在两年内还清。
经过几年分离,2002年9月,二人又复婚。复婚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
小雨说,当时协议离婚时约定,大军在单位分到的一套房子归小雨母子居住。因为大军没房住,他多次要求回去住,但遭到拒绝。原本为躲避吵闹而分手的两个人,又开始重复吵闹。吵闹后,大军曾向她保证,只要能复婚,他保证不再打小雨了。孩子一天天长大了。为了不让儿子难堪,小雨在得到大军的保证后,他们又于2002年9月复婚。但复婚之后,打闹还是停不了。小雨认为,大军欠自己那5万元还没还完,之所以想和自己复婚,纯粹是为了逃避还债的义务。为此,她不得不加紧了向丈夫赵大军追要债务的行动。
大军却说,本来两人协议离婚就是假的,目的是为了要房子。离婚后,他和小雨还订过一个复婚协议,内容是,房子到手后二人立即复婚。事实上他们也是这样做的。在他们协议离婚的第二天,小雨单位就分给她了一套集资房。由于这协议离婚本身就是假的,所以欠款之事就更无从谈起。他根本无须还那所谓的欠款。再说,他们本是一家人,他大军的钱就是她小雨的,自己还钱给老婆感觉真是很可笑。
尽管这样,两人协议离婚后,大军在2001年1月24日和3月27日,两次共偿还小雨1.24万元欠款。2001年3月27日那次还钱,大军和小雨都在还款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在两人复婚之后的2003年3月5日,小雨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军归还欠款时,大军也以同样的方式还小雨1000元。3次还款之后,大军尚欠妻子3.66万元。
大军和小雨又成一家人了。丈夫欠妻子的钱还有必要偿还吗?2003年3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婚内债务纠纷案。对于此案,原告被告双方存在不同的见解。原告小雨认为,大军欠她的5万元钱,是为大军的一个亲戚买户口所用,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况且,他们在协议离婚时已对此有过约定,应属于她的婚前财产,赵大军理应归还。事实上,他也实际履行了一部分。
大军却不这么看。他认为,既然是夫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应共同所有,他现在和小雨是一家人,钱是谁的都一样。让他还妻子的钱,等于把钱从左口袋中取出,再装到右口袋中。
审理此案时,管城区法院的法官之间也产生了争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的离异不仅导致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而且将对子女成长乃至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时,才能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其实,将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法院基于对诉讼经济原则的考虑。而事实上,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它们都是可以分离的。
法官们还特别注意到,本案中所凸显的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复苏。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小雨对自己婚前个人债权向债务人即现在的丈夫提起债务诉讼,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意识的觉醒。
法院认为,此案涉案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身份的转化并不能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