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方认为,某帆布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法律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告是与某帆布厂建立借贷关系的,某帆布厂当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先以企业相对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偿还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偿还。魏某为现投资人,应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被告方辩称:某帆布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05年4月由原投资人张某转为魏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双方的协议,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张某承担。
通过法庭审理被告方认识到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应以企业自身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同意分两期偿还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近年来大量出现,《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转让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无明确规定。因此,须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具体为: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绝对的法律人格。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申报出资。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就将个人独资企业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从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法上区别开来。申办个体工商户法律上没有要求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申报出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具有任何财产,因而不具有法律人格,承担债务时仍由业主直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一种经营实体,它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