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建筑的建立必须符合本区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离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10米以上;
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厨房(包括辅助用房、熟食卤味专间、更衣室、仓库)与餐厅面积之比应符合不小于1:2的卫生规定,经营饭菜的主厨房(生加工、切配、烹调场地)不少于8平方米,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制作非直接入口食品(如火锅、烧烤等)的,其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可适当减少;
4、厨房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5、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并应当由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6、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存放设施;
7、厨房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用洗涤消毒、食具保洁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
8、副食品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蔬菜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交叉污染,流程应合理;
9、冷荤成品、生拌冷菜、色拉、裱花蛋糕、水果鲜榨、生食刺身应分别在专间内进行,专间内应设水池二只、紫外线灯、单独空调、净水器,宾馆应设二次更衣室,入口处应有消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