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家客户,09年10年发生的业务,客户也找不到了,现在款也收不回来了,想做坏账处理,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给税务局?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办理。纳税人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申报时,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和下列附送资料: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