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马承准离开派出所。因为案件不能定性,民警也不能确定对马承准采取何种措施。
张建国、王鹏则在电话里称,人在外地,不能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就在民警对马承准询问时,王鹏的妻子到所里大喊大叫,干扰民警正常执法办案。后来又打印告状材料,将办案民警投诉到西安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督察部门,状告未央宫派出所民警参与经济纠纷。
几乎就在同时,办案民警还承受着另一方面的压力:受害人周女士也到未央分局上访,到区政府反映公安机关不作为。上级领导督促尽快立案。
这个阶段,未央宫派出所所长张滨、副所长张敏会的心情最为焦灼:继续办案吧?眼前这案子似乎就是一桩经济纠纷,而上级明文规定,公安民警不得插手此类纠纷;不办吧?
也有民警建议,将案子推到法院算了,省得人家投诉警察。
就在这时,张建国又驾车撞了天正电器公司董事长乘坐的奥迪车,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如法炮制,强行将车开走。
民警调查发现,今年42岁的张建国,湖南省常德市人,1984年5月26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0年被减刑释放。2003年3月3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3月2日刑满释放后到西安,成立了讨债公司,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专门替人要账。
就在扣押周女士车辆的前后,张建国受湖南一包工头的委托,纠集4个社会闲散人员,将陕西南迪装饰建筑有限公司的汽车轮胎气放掉,起哄闹事,并将该公司的一台微机、一台传真机强行抱走,价值4000余元。
案件的起因是该公司欠湖南包工头6000余元。案发地大明宫派出所受理此案,拟对张建国等人以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进行治安处罚。张建国等人便向公安督察部门投诉,理由也只有一个: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成立讨债公司,替人要账,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肆无忌惮地强行扣押他人财物,这样的事不仅在西安,在全国也普遍存在。到底如何界定,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
未央宫派出所民警接到天正公司报案后,感到无从下手,是因对此案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把握不准。
派出所将案件向分局汇报后,副局长卢海琪、法制科科长刘镇江多次召集办案民警研究案情。根据建筑承包商王鹏提供的证明材料,他和天正电器公司在最终工程结算时存在漏算问题。民警调查监理公司后发现,不存在漏算问题。
西安市北二环,一片树林后面的一间会议室里,一场争论正在进行。
未央宫派出所的民警为此案能否立为刑事案件,对张建国的行为如何定性,已经开了很长时间的会。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张建国等人以天正电器公司与王鹏经济纠纷为由,强行扣押车辆,并给天正电器公司留有字据,内容大意是扣押车辆不是目的,目的是迫使天正电器公司重新算账。张建国等人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天正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交易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张建国等人对天正电器公司车辆驾驶员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将两辆小车强行开走,经公安机关多次催要,拒不归还。而天正电器公司与王鹏就工程款问题已履行完合约,不存在经济纠纷。张建国等人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建国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建国等人成立讨债公司,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强行扣押天正电器公司的车辆,在天正电器公司与王鹏已无经济纠纷的前提下,向天正电器公司索要80万元人民币,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了天正电器公司财物所有权,而且数额巨大,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举棋不定的情况下,未央公安分局主动邀请未央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进行深层次的讨论。
在张建国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上,各方意见一致,只是在其涉嫌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上有分歧。
法院有的人认为,在两起车辆被强行开走案件中,张建国等人先用自己驾驶的车辆撞击天正电器公司正在行驶中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用铁棍对车辆驾驶人人身生命安全进行威胁,声称如不下车,将用铁棍打人毁车,使受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交出车辆。后经公安机关多次催要,拒不将车辆还给天正电器公司或将车辆交给公安机关。法院的人认为,天正公司拒绝给付80万元人民币,不排除张建国等人变卖车辆后获得现金的可能,因为两辆车价值80万元人民币。既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当场采取了暴力胁迫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
主张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行为人财物的获取是通过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行为达到的。在这一点上,与通过采取胁迫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抢劫罪有很大相似性。但二者的相似性仅此而已,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较大差别的:
如,犯罪的对象和方式不同。抢劫的胁迫,只能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具有直接的公开性;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可以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施,但更多的是利用书信、电话、网络等通讯设备或第三方转达被害人的方式发出的;
威胁内容不同。抢劫中的“威胁”方式具有特定的含义,是以暴力即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为内容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方式的内容却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其财物、名誉等;
威胁内容实现的时间、地点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或要挟的内容既可以扬言当场付诸实施,也可以是扬言在将来某个时间予以实施(但扬言当场实施的威胁内容是指除暴力以外的内容);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便可当场实现;
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获取,但更多的是日后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