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张女士辩称劳务合同期满,虽未续签合同却一直在为公司正常服务。对公司辞退无意见,但要求按照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
从公司角度讲张女士每月来公司两天做账,纯粹属帮忙性质不算劳务合同关系,还提供短信信息证实,张女士手中持有公司财务账册。而张女士缺乏相关的证据为自己辩护,原劳务合同期满后就未再签署过,公司拖欠工资也一年多了。就在张女士为证据发愁时,突然想到手机里存有往来的短信信息,于是提交到法院。经审查在往来的20条短信信息中,有公司要求张女士把财务账务册全部作移交的要求,还认可应支付张女士报酬,但未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标准。
法院认为,张女士系协保人员,与该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公司声称按劳务合同约定,张女士是与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却未提供证据。而合同到期后,张女士继续在为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供张女士是兼职工作的证据。
依据劳动关系和劳动内容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参照此前张女士领取每月工资3500元,但在诉讼阶段张女士愿意降低工资标准,按每月工资1600元计算,遂法院认定除有凭证证明张女士已领取工资外,对未支付的工资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