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由于抵押本身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此抵押贷款保险在适用《保险法》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相关规定,而在《担保法》中,银行方就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权明确了其合法地位。根据《担保法》第58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还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这就表明在车辆损毁、灭失的情况下,银行完全可以选择就抵押物全损的保险金优先进行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51条:“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可以看出,即使抵押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银行也可通过协助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方式使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上两种方式均可实现银行维护抵押权的目的。由此可见,《担保法》中对抵押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就可作为银行对客户车险保险金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而并非是基于保险合同赋予的银行“第一受益人”地位来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银行应明白在不同类型车损险中自己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
当车辆发生全损,银行的抵押权受到严重威胁时,银行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银行可以选择对抵押物进行修复,这样既可以保护客户自身利益又有利于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因此银行可选择不参与理赔,而以交还保单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将保费支付给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