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船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船员劳动债权和岸上职员劳动债权的,应当先行清偿船员的劳动债权;但若破产财产连船员劳动债权都不能全部清偿时,就只能按各个船员的劳动债权在所有船员劳动债权中所占的比例来清偿了。同样的,如果破产财产在清偿完船员劳动债权之后,所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岸上职员劳动债权的,则岸上职员只能按照各自债权在所有岸上职员劳动债权中所占的比例受偿。
(2)单船公司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位于第二顺位受偿
为贯彻保护人格权利的原则,无论是单船公司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还是岸上职员执行职务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其赔偿请求所形成的债权都应当位于第一等级的第二顺位受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与单船公司所欠的税款位于第三顺位受偿
船舶因业务活动,使用港航设施后所缴付的费用,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是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事关公共利益。同样,国家对公司的税收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也有赖于税收,因此港口规费和公司税款应当在第一等级里进行受偿,以维护航行安全和保障国家税收。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位于第四顺位受偿,但如果海难救助后于前三项发生的,则先于前三项受偿
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只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才有权请求支付救助报酬,即“无效果,无报酬” 的原则。所以一旦形成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权,则意味着该救助行为使救助对象全部或部分因获救而得以保全。海难救助是发生在前面的所有债权受偿的物质基础得以保全的关键,也弘扬了海上助人、救人的良好传统,因此为了鼓励海难救助行为,应该将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债权列入第一等级受偿,并且,当海难救助在第一等级的前三项债权之后发生的,应当先于前三项债权受偿;有两个以上的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债权的,则后发生的先受偿。这就是海事习惯中的“倒序原则”(即“后发生,先受偿”的原则),对此海事习惯应予以尊重。
(5)单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位于第五顺位受偿
单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包括其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和岸上职员执行职务时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这两种债权都是因单船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权,都是非自愿的债权人,其中海上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为贯彻公平清偿的原则,应当将它们同时列入第一等级中进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