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位与会的债权人代表介绍,小小的会议室里被塞了约30人,满满当当。
当日,早晨8时30分,由13人组成的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组,成为了最早到达现场的听证会成员。在听证会上,破产清算组始终坚持“破产”立场,“东星航空已没有重整的基础”。
破产清算组,是东星航空被武汉市政府申请停飞后,由武汉中院指定,由武汉市法制办、发改委、交通委员会、金融办等多个地方政府机构,央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多个部属机构当地分支工作人员,及数位当地律师组成。
而中航油等债权人与股东东星国旅,则组成“统一战线”,坚持“重整东星航空”。
“民航总局也是东星航空的债权人,这是我们重整的有利条件。”一位东星国旅高管表示,东星航空被停飞时,应缴民航总局的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建设基金,也随之转为债权。
“考虑到民航系统内有这么多债权人,总局不会希望这些债权被低比例清偿。只要有合理的重整方案,我相信,民航总局也会支持我们复航。”该高管表示。
中航油是“民航系统国有债权人”的代表,其对东星航空申报的债权为1.4亿元,而包括新郑机场、白云机场(600004,股吧)等多家机场申报的债权合计也过亿元。
东星国旅则是东星航空的三大股东之一。事实上,东星航空的三个股东,均为东星集团全资子公司,实为一致行动人。除股东身份外,东星集团和东星国旅也分别申报了2.5亿、2.2亿的债权。
不过,东星航空的“最大债权人”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下称“GECAS”),却缺席了这场以“重整”为主题的听证会。此前,GECAS申报了对东星航空的24亿元的债权,几乎是唯一申请东星航空“破产”的债权人。
“这些债权人要注资东星航空,存在法律障碍,不可能重整!”走出听证会现场时,东星航空破产财产清算组组长、武汉市法制办副主任彭国元,对本报记者反复表示。
事实上,在听证会召开前一天,7月27日,破产清算小组已通过《长江日报》发表了一篇标题为《三问东星航空破产案》的文章,论述了“东星航空重整不具备客观基础”。
在这篇文章中,破产清算小组披露了东星航空的债权状况,指出其已“严重资不抵债”,并称东星航空的“航线许可和经营许可的价值根本不能纳入企业资产评估范围”。
破产清算小组还直指,“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有关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并援引相关规定称,“航油、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这篇文章的另一重点,则是对破产清算小组“合法性”的论述。据一位债权人代表称,在28日的听证会上,“管理人也强调,他们的意见只代表管理人,不代表武汉政府”。
就此,在28日的听证会后,中航油代表律师尹正友予以了正面回应。
对于东星航空的资产状况,尹正友称,如果通过重组,“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将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
而对于“重整”资格,尹正友表示,中航油申请重整,并不一定追求控股东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实现重整所必需,此外,相关法律也并没有明确限制“债转股”的参股行为。他还称,在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给出明确意见的情况下,“我们重整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是否具有重整希望,不能也不应当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依法应当本着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绝对不应该对债权人的申请重整施加任何阻挠和影响。”
据悉,当日,湖北高院未对双方的论战作出裁定,结果将择日公布。
虽然,在希望东星航空“持续经营”这一点上立场一致,不过,东星航空债权人和股东的“重整”联盟,并不坚固。
在听证会上,多位债权人代表均发言表示,重整获批后,将向东星航空注入运营资金,支持其重新起飞。但中航油等债权人亦提出了“原股东零股权”的重整意见。这就意味着,即使进入“重整”程序,东星集团仅能将核实的债权转换为新公司的股权,其目前持有的东星航空股权,则将化为乌有。
中航油与新郑机场两方的债权人代表一起回到酒店,商量“重整方式”和对破产清算组质疑的回应。而东星国旅代表则与上海宇界代表一起离开。上海宇界,是东星国旅方面试图引入、以拯救东星航空的战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