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和黄某系原夫妻关系,但两人于2007年9月经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 该判决认定“该声明(被告陈某被告黄某出具“本人所欠一切债务与黄某及其儿子无任何牵连。”)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处理夫妻内部债务承担的依据。”据此判决:“被告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向被告黄某主张债务。由此可看出该判决确认本案的债务,被告陈某为终局责任人(即债务清偿义务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被告陈某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人,但本案原告李某仍有权要求被告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向被告黄某主张权利且原告李某的这一处分行为并不损害被告陈某作为债务终局责任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