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对该条款作了具体可行的司法解释,但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解决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款问题的工作还得靠人去做,并且还要委托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律师去做,而无论是施工企业的人去做,还是委托律师去做,都有一个措施是否得法的问题。所谓措施得法,是指为施工企业解决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所采用的办法是最经济的、最恰当的,是最有效果的。
提起诉讼并且运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固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实际上只在执行阶段才产生作用,并且主要是法院承办人的工作,如同抵押优先权一样。而律师为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更应当体现在如前所述的各个方面。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拖欠工程款纠纷以协商解决为最好。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友好协商,有利于以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让小利而顾全大局,避免扩大损失以至于两败俱伤;避免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并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等等。而且即使双方要解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得到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对社会各方面都有利无弊,然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律师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来得以实现。
协商解决的方案大致有这样几种:(1)互谅互让,建设方及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施工方不追究建设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继续友好合作;(2)建设方对应付款列出付款计划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3)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一系列纠纷所涉问题予以重新确认,合同继续履行;(4)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所涉及的全部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
此外,施工企业还可以单方面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解决收回被拖欠工程款问题:(1)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施工义务,促使建设方支付应付的工程款;(2)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4条和第96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解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再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总而言之,律师一定要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最得法的措施来为施工企业解决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当然也包括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及时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办法,最有成效地去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