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十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十亿元。
第三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五年,从交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特种国债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九,从交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四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五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四月十五日开始发行,十月十五日结束。
第六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特种国债的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