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信用社的自有资金④加视同自有资金⑤之和不得少于其贷款总额的10%。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各项贷款余额之和的20%。
(四)农村信用社发放二类以下企业的信用贷款,一户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0%。
(五)农村信用社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净值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30-40%。三、试点要求
(一)为保证全国信贷平衡,信用社的转存款要分三至五年逐步退还。各试点省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确退还年限和每年退还信用社使用的转存款数额。农业银行要多渠道等集资金,弥补空缺。
(二)资金运用的比率以省为单位,按月检查,按年考核,十二月末不得突破100%。对超比例的要上缴无息特种存款,待比例压回后予以退还。
(三)各省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两呆贷款的比率,超比率的要相应核减资金运用比率。
(四)资产负债比率管理的五项指标中,资金运用比率为指令性指标,以省为单位考核;其他指标为指导性指标,各省要制定计划分年达到,指标(2)、(3)以县联社为单位考核,指标(4)以信用社为单位考核,指标(5)以地区或县联社为单位考核。
(五)农村信用社在比例管理的基础上,有调整资产结构的自主权。信用社除办理一般贷款外,可办理房地产贷款、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设备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房地产贷款和设备租赁业务纳入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比例(即比例(3))考核。
(六)试点省根据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在努力贯彻各项比例要求的同时,可对不符合实际的比例指标提出修改建议。四、试点方法
(一)试点省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与农业银行省分行共同组成试点领导小组,结合本省特点制定试点方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同时抄报农业银行总行。
(二)试点省农村信用社不再实行贷款限额管理,非试点省的信用社仍实行贷款限额宣上的比例管理,全国信用社规模扣除试点省去年所占份额后的规模为全国其他非试点省的信贷规模;已脱钩的农村信用社不再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其贷款规模从该省规模扣除后,为该省其余农村信用社年度贷款规模。
(三)试点省要以省为单位每月二十日前分别向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行报送资金报表(见附表)及上月试点情况分析报告,以便加强对试点的指导。中国人民银行1992.07.13
附:农村信用社信贷收支月报表…(略)注:①鉴于目前的会计制度,仍沿用资金运用(即资产),资金来源(即负债)的提法。②净拆入资金指065、067科目轧差后的收方余额。③银行转存款基数指各省1991年末在银行转存款余额经行、社协商后确定的不动用金额。以后逐年减少,金额以信用社统计为准。④指071、073、074、075、085科目余额。⑤072、084科目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