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八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九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九条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附: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年 度 │现负数│次数│还本比例│还本数│付息数│ 本 息 共 数─────┼───────┼───┼────┼───────┼───────┼───────1959年 │630,000 │1 │5% │31,500 │1,260 │32,760─────┼───────┼───┼────┼───────┼───────┼───────1960年 │598,500 │2 │5% │31,500 │2,520 │34,020─────┼───────┼───┼────┼───────┼───────┼───────1961年 │567,000 │3 │5% │31,500 │3,780 │35,280─────┼───────┼───┼────┼───────┼───────┼───────1962年 │535,500 │4 │5% │31,500 │5,040 │36,540─────┼───────┼───┼────┼───────┼───────┼───────1963年 │504,000 │5 │ 10% │63,000 │ 12,600 │75,600─────┼───────┼───┼────┼───────┼───────┼───────1964年 │441,000 │6 │ 10% │63,000 │ 15,120 │78,120─────┼───────┼───┼────┼───────┼───────┼───────1965年 │378,000 │7 │ 10% │63,000 │ 17,640 │80,640─────┼───────┼───┼────┼───────┼───────┼───────1966年 │315,000 │8 │ 15% │94,500 │ 30,240 │124,740─────┼───────┼───┼────┼───────┼───────┼───────1967年 │220,500 │9 │ 15% │94,500 │ 34,020 │128,520─────┼───────┼───┼────┼───────┼───────┼───────1968年 │126,000 │ 10 │ 20% │ 126,000 │ 50,400 │176,400─────┼───────┼───┼────┼───────┼───────┼─────── 总计 │ ──── │ ── │ ─── │ 630,000 │ 172,620 │80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