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七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七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附: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年度│现负数│次数│还本数│付息数│ 本 息 共 计────┼───────┼───┼───────┼───────┼───────1958 │600,000 │1 │30,000 │24,000 │54,0001959 │570,000 │2 │30,000 │22,800 │52,8001960 │540,000 │3 │30,000 │21,600 │51,6001961 │510,000 │4 │30,000 │20,400 │50,4001962 │480,000 │5 │60,000 │19,200 │79,2001963 │420,000 │6 │60,000 │16,800 │76,8001964 │360,000 │7 │60,000 │14,400 │74,4001965 │300,000 │8 │90,000 │12,000 │102,0001966 │210,000 │9 │90,000 │8,400 │98,4001967 │120,000 │ 10 │120,000 │4,800 │124,800 总计 │││600,000 │164,400 │76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