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以公司名义向市民李某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但此时,刘某的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已立案侦查。
刘某的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公安机关向法院发函,称刘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向李某的借款属于其侦查范围。法院接到公安机关的函后,未进入实体审理,就作出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出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的持借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欠款。法院如何处理,这次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当然,一旦刘某的公司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法院审判不构成犯罪的,李某还可以重新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依据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