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政府主管责任。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决策举债事项,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合理负债的关系。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履行政府性债务监管职责,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经费保障,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建立对相关偿债人和监督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增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梳理存量债务项目改造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清单、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和过渡期内继续通过银行贷款举借政府债务存量项目清单、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过渡期内继续通过银行贷款举借政府债务新增项目清单,对债务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甄别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规范举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作为考核的参考材料;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银行等金融业监管,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融资,省政府金融办和贵州银监局牵头提出并报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界定融资平台公司名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同级融资平台的监管,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政府性债务运行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贵州专员办按规定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
(三)强化债务人主体责任。债务举借主体加强债务项目管理,落实偿债资金,及时组织还款,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债务举借主体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规范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程序,对政府性债务项目进行梳理,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方案。
(四)约束债权人信贷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形式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在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强化领导干部举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落实,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从思想认识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强化离任审计,实行终身负责。对不按要求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财政部门应暂停举借和使用债务资金,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导致财政出现重大风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危害金融市场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