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规定,要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
债权和股权是企业融资的两大渠道,债权人享受获得一定的利息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而股东则享受包括参与公司决策、管理、股息红利分配等权利,同时需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因此,对于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成为之前债务人的股东后,相应地也承继了该企业之前的经营风险,税务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包括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等。如果债转股过程中,银行及实施机构未能发现这些问题,投资协议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担保条款,将面临潜在的经济损失。比如,某被投资公司在股权投资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了一笔1.39亿元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当年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3 400余万元。股权投资后,被投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实施税务稽查时,认为此项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将面临补缴税款3 400万元及约税款一倍金额滞纳金的风险。
在债转股过程中,对于税务问题较多的债务人企业,应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在股份的定价上,剔除不利税务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