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之债。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利请求侵害人的赔偿。也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行为指的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凡侵害他人权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则有赔偿他人损害的义务。由此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既产生债的关系,也产生民事责任关系。损害赔偿或者侵权行为之债既是侵害人对受害人所负的债务,同时也是其对国家应负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现象。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一方则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这样,也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对于这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法律亦承认其合法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在这个债关系中,管理人的义务是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移转权益义务。被管理人的义务是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其利息、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在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是较为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
另外,债还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如拾得遗失物,拾主和失主之间能发生债;发现埋藏物,发现人与物主之间能发生债;悬赏广告、遗赠、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会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