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近5年来,新疆全区法院及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68件案件中,刑事赔偿26件,占38.24%;非刑事司法赔偿42件,占61.76%。其中,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较快,且协议赔偿的比例有所提高;反映出公民对财产性合法权益维护的意识在不断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正在趋于理性化和成熟化;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获赔率高,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获赔率则相对偏低。
据介绍,新疆全区国家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2015年新收案件比上年上升了1.53倍。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必经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赔偿渠道。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及应属其他途径处理的案件占所结案件总量的71.96%,主要原因是其中大部分案件源于赔偿请求人对修正后赔偿法的不当认识,有相当多的案件依照旧法已得到处理。
另据记者了解,新疆全区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总额和件均赔偿金额有增有减,刑事赔偿金额占主要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数额大为降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有所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提高,错误人身羁押的国家赔偿标准也逐年提高;错误人身羁押中,无论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而言,还是修改后国家赔偿法更加务实和人权保护理念的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拓展适用,更加彰显了国家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呼应。
据悉,新疆各级法院近五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案件以其他方式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39.71%。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案件中,充分理解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中赋予的调解职能,通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协调,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调解协议或补偿协议而结案。39.71%的比例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国家赔偿案件时不仅严格依法办案,还注重办案效果,充分发挥协调、调解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争取案结事了人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关于公权力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专门立法,是兑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承诺的一部重要法律。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将立足《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充分体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强化国家赔偿诉权保障意识,立案审查体现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则,方便赔偿请求人行使诉权。增强程序意识,规范司法行为,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时,要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和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观念,将程序意识,贯穿到侦查、起诉、审判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还将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严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关,防止错案的发生。
(原标题:新疆法院5年受理国家赔偿案361件 决定赔偿金额11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