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承办法官称,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法》,对商家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
与新《消法》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
该办法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采取两种原则:一种是主观认定原则,即认定欺诈的前提是先要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6种情形;另一种是客观认定原则,认定欺诈无须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涉及15种情形,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本案这次判决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消费者所购买的所谓新车曾经维修过,最终认定销售商隐瞒重大相关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判决退一赔三,这一判决结果从法理上来说,遵循的是惩罚性赔偿原理。
我国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经过了激烈争论和长时间考量。通过这一案例,这一法律精神又一次得到体现。这一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秩序上的积极意义,需要长时期在实践中观察和总结。
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既呼吁所有在汽车消费中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对待的消费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指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希望维权诉讼更少,而绝不是更多;是希望商家通过诚信经营发展得更好,而绝不是一棍子打死,但这一点又必须通过所有市场主体依法自律来实现。
法官提醒,买车用车过程中,有什么怀疑、不满,爆发了纠纷,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当搜集有效证据,走法律程序。不要动辄冲突、堵门、拉横幅,甚至打砸、流血。何况,退一赔三最近接二连三的判例表明,商家已经被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