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形成判决理由的主要方法。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得出未知的判断的过程。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的形成以及判断结果的得出,都需要依赖于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两类。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包括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它体现的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法,要求保证逻辑上的正确无误。实质推理是实践理性方法在法律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法,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法官在判决说理时,一般需运用法律推理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2、法律解释。这里的法律解释不是单纯的法条解释,而是法律与事实互相寻找、匹配以及结合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一般的案件事实就上升为定案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而普通的法条也上升为裁判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的法律理由的形成就是一个对法律重新解释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没有法律的解释就没有法律的适用。法官在判决说理时,通常要运用法律解释“找法” ,阐明案件适用法律,为判决正当性寻找法律上的支撑。
4、日常经验法则的运用。日常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和有关规则。如案例:甲持乙公司提供的供货单结算联前往丙公司结算货款,丙将货款2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甲提出其收款后在公共汽车上提包被割现金被窃,无法归还。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其货款。在该案庭审调查中,法官询问甲是否有到反扒大队做笔录,被窃包在何处等问题时,甲陈述因乙法定代表人不与其同去而至今未到反扒大队做笔录,其将被小偷割开的提包放在公司抽屉,一星期后发现该提包丢失。甲的这种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该案法官在判决说理时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当事人在大额现金被扒窃后,有义务且在心理上也倾向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情经过,尽可能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以摆脱自己的责任。但甲至今未到公安机关陈述案情,又称被窃主要证据——提包一星期后被盗。甲的这种解释明显与常理不符,不能令人信服。甲主张其所收货款被窃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充分。”,遂判决甲向乙返还代收货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