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不含第二条甲方已垫付费用)。
2、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整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出于人道额外补偿的费用等。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伤情或伤残等级如何,乙方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甲方一次性赔偿的费用是否足够支付乙方医疗、伤残、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乙方都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丢失或被侵占等,与甲方无关;
4、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