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人身遭受侵害导致其死亡时,加害人应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出赔偿,其主要内容可区分为财产上的利益及非财产上的利益。然而,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如何考虑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请求权之产生,以及其与继承关系的整合性,将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中,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深入探讨,直到近年才逐步成为学术界的瞩目话题。就近些年诉讼的现状来看,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牵涉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也使得理论必须做出相应的回应。
在司法实践中,最具适用性的两部司法解释应该是2001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3年12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前一部司法解释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的混乱状况,因此不仅对相关请求权的主体、客体进行了确定,还通过第9条对法律中频频出现而又未获得精确诠释的术语做了定义。譬如,其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9]《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以理解为我国近期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关于被害人死亡时的损害赔偿,就字面理解,该解释明确地将财产上的损失与非财产上的损失进行了区分。详言之,第17条规定了财产上的损失,并导入了死亡补偿费的概念,[10]同时,第18条对非财产上的损失进行了确定。[11]值得注意的是,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新增了被害人死亡时的本人,即直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否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继承性。将财产上的与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进行分离,以及将直接被害人与间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区分考虑,是比较法上的通例,在司法解释中能够导入如此相关条文,可谓是我国民法理论研究逐步深入、成熟的体现。